第5條檢察機關應設置存放國家機密卷證、資料及檔案之專區,並與一般檔案、贓證物品分別存放。前項國家機密卷證、資料之存放場所應由專責人員管理,並應另備保險箱或其他具安全防護功能之金屬箱櫃,裝置密鎖存放之;必要時,應存放於保險室或密室中,並裝置警報及監視系統。前項密鎖、警報及監視系統,至少每月應檢查一次,確保其安全。機密檔案之存放場所,對於人員、物品之進出,應予以管制,並造冊列管,載明進出人員、時間、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