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第27條 法規: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27條 本辦法之逕予獎懲,由該管檢察長列敘具體獎懲事實,通知受獎懲人之主管長官後,函報法務部,記一大功或大過者,並送銓敘部核備。受獎懲人之主管長官,接到前項通知應予登記,並於年度終了時,列入考績考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