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第14條 法規: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14條 司法警察人員查訊被告或帶同外出追查贓證、共犯,應將辦理結果報告該管檢察官及該管司法警察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