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官或主任檢察官因故不能出席該署檢察官會議時,得出具委託書委託其他檢察官或主任檢察官代理出席。但每一檢察官受託代理一人為限。前項委託代理出席之人數,不得逾該次會議出席人數三分之一。逾出席人數三分之一者,以抽籤方式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