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最高檢察署檢察官會議,由檢察總長、該署全體實際辦案之主任檢察官、檢察官組成;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官會議,由各該檢察署檢察長、全體實際辦案主任檢察官、檢察官組成。最高檢察署檢察官會議,以檢察總長為主席;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官會議,以檢察長為主席。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應指定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一人代理之。前項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無議案時,得不召開。必要時,得由主席或全體實際辦案之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五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加開臨時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