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會議實施辦法 第10條 法規:檢察官會議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10條 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官會議因討論提案所必要,得經主席之核定,邀請會議成員以外之人列席說明或陳述意見。前項列席人員說明或陳述完畢,即請退席。但經主席核定在場參與討論者,得延至議案表決前退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