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19條 法規: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19條 依本辦法從事進修或考察人員,應確實按核定之計畫執行,未經法務部核准,不得變更。前項人員應善盡進修或考察之職責,如有言行損害國家聲譽或違反相關規定者,應依有關法規議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