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20-2條 法規: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20-2條 帶職帶薪全時進修考察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視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議處,且五年內不得申請帶職帶薪全時進修或考察:一、未依第二十條規定辦理。二、所提研究報告不及格。三、未依第九條規定從事進修活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