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法務部得視業務需要,考量預算經費情形,依相關規定訂定年度考察計畫,明定遴選條件、人數、遴派方式、考察主題、方法、期程、處所、所需預算經費及其他重要事項,據以選派檢察官至國內外機關(構)或學校從事與業務相關之考察。選送考察期間如下:一、選送至國外機關(構)從事檢察實務工作考察者,其期間不得逾一年。但經法務部核准延長者,延長期間最長為一年。二、前款以外之其他選送考察期間不得逾三個月。赴國外考察人員應依行政院規定於返國後三個月內繳交出國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