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行政院為我國資恐防制政策研議、法案審查、計畫核議及業務督導機關。主管機關應設資恐防制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為個人、法人或團體列入制裁名單或除名與相關措施之審議;由法務部部長擔任召集人,並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下列機關副首長兼任之:一、國家安全局。二、內政部。三、外交部。四、國防部。五、經濟部。六、中央銀行。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八、其他經行政院指定之機關。審議會之組成、運作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