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恐防制法 第5-1條 法規:資恐防制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5-1條 主管機關依第四條第一項或前條第一項指定制裁名單前,得不給予該個人、法人或團體陳述意見之機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