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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行政
法務部
檢察目
資恐防制法
第2條
資恐防制法 第2條
法規:
資恐防制法
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2條
本法之主管
機關
為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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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條
第1條
為防止並遏止對恐怖活動、組織、分子之資助行為(以下簡稱資恐),維護國家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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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行政院為我國資恐防制政策研議、法案審查、計畫核議及業務督導機關。主管機關應設資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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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為防止並遏止對恐怖活動、組織、分子之資助行為(以下簡稱資恐),維護國家安全,保障基本人權,強化資恐防制國際合作,特制定本…
第3條
行政院為我國資恐防制政策研議、法案審查、計畫核議及業務督導機關。主管機關應設資恐防制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為個人、法…
第4條
主管機關依法務部調查局提報或依職權,認個人、法人或團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審議會決議後,得指定為制裁名單,並公告之:一、…
第5條
主管機關依法務部調查局提報或依職權,應即指定下列個人、法人或團體為制裁名單,並公告之:一、經聯合國安全理事會資恐相關決議…
第5-1條
主管機關依第四條第一項或前條第一項指定制裁名單前,得不給予該個人、法人或團體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6條
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申請,許可下列措施:一、酌留經指定制裁之個人或其受扶養親屬家庭生活所必需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二、酌留經…
第7條
對於依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五條第一項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除前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列許可或限制措施外,不得為下列行為:一…
第8條
明知他人有實行下列犯罪之一以引起人員死亡或重傷,而達恐嚇公眾或脅迫政府、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之目的之具體計畫或活動,…
第9條
明知為下列個人、法人或團體,而仍直接或間接為其收集或提供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
第10條
前二條之罪,為洗錢防制法所稱之特定犯罪。
第11條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八條或第九條之罪者,除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並科以各該條所定之…
第12條
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定之機構、事業或人員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十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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