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 第7條 法規: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相關法規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母法 第7條 法官依本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撤銷原核發之通訊監察書者,應以書面通知檢察官。前項情形,檢察官應立即通知執行機關,執行機關應立即停止監聽,填寫停止執行通知單送建置機關或協助執行之電信事業、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及其他協助執行機關,並陳報檢察官及法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