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法規: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相關法規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母法 第18條 執行機關於執行通訊監察時,發現有應予扣押之物,或有迅速處理之必要者,應即報告檢察官、依職權核發通訊監察書之法官或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首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