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法規: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相關法規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母法 第12條 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依本法第七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通知高等法院專責法官同意通訊監察者,應備聲請書並記載下列事項:一、案由。二、監察對象及其境內戶籍資料。三、監察通訊種類及號碼等足資識別之特徵。四、受監察處所。五、監察理由及其必要性。六、監察期間。七、監察方法。八、執行機關。九、建置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