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8條 法規: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8條 犯第三條、第六條之一之罪自首,並自動解散或脫離其所屬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犯罪組織者,亦同;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犯第四條、第六條、第六條之一之罪自首,並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各該條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