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6-1條 法規: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6-1條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