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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犯第三條之罪者,其參加之組織所有之財產,除應發還被害人者外,應予沒收。
犯第三條之罪者,對於參加組織後取得之財產,未能證明合法來源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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