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2條 法規: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2條 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前項有結構性組織,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 本條定義的名詞 犯罪組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