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11條 法規: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11條 前條檢舉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為保護檢舉人,對於檢舉人之身分資料,應另行封存,不得附入移送法院審理之文書內。公務員洩漏或交付前項檢舉人之消息、身分資料或足資辨別檢舉人之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