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10條 法規: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10條 檢舉人於本條例所定之犯罪未發覺前檢舉,其所檢舉之犯罪,經法院判決有罪者,給與檢舉人檢舉獎金。其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