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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行政
法務部
檢察目
執行死刑規則
第9條
執行死刑規則 第9條
法規:
執行死刑規則
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9條
執行死刑於
監獄
內擇定適當特定場所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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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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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執行死刑逾二十分鐘後,由蒞場檢察官會同法醫師立即覆驗。執行死刑後,執行死刑機關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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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行刑應嚴守秘密,除經檢察官、典獄長或其職務代理人或該管分監監長許可者外,不得進入…
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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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規則依監獄行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法務部收受最高檢察署陳報之死刑案件時,應注意審核下列事項:一、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有無已收受確定判決之判決書。二、確定…
第3條
法務部令准死刑案件之執行後,應即函送最高檢察署轉送相關之高等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指派執行檢察官於三日內依法執行死刑。但執行…
第4條
執行死刑,由檢察官會同監獄典獄長或其職務代理人,或該管分監監長蒞視驗明,確認受刑人之身分。檢察官應訊問受刑人下列事項,並…
第5條
監獄應依受刑人之意願,於受刑人進入刑場執行前,在合理範圍內為其舉行宗教儀式。
第6條
執行死刑,用槍決、藥劑注射或其他符合人道之適當方式為之。執行槍決時,應由法醫師先對受刑人以施打或其他適當方式使用麻醉劑,…
第7條
行刑人,由高等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之法警擔任。高等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對於法警,平日應給予適當之教育訓練;於執行後,對於相關…
第8條
執行死刑逾二十分鐘後,由蒞場檢察官會同法醫師立即覆驗。執行死刑後,執行死刑機關應將執行經過及法醫師覆驗結果,併同訊問筆錄…
第10條
行刑應嚴守秘密,除經檢察官、典獄長或其職務代理人或該管分監監長許可者外,不得進入行刑場內。
第11條
國定例假日及受刑人之配偶、直系親屬或三親等內旁系親屬喪亡七日內,不執行死刑。前項喪亡,以該管檢察官或監獄經受刑人之家屬或…
第11-1條
本規則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四月十八日修正施行前,已提出聲請而尚未訴訟終結之再審、非常上訴或憲法訴訟案件,適用修正施行前之…
第12條
本規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施行。本規則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四月十八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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