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執行死刑,用槍決、藥劑注射或其他符合人道之適當方式為之。執行槍決時,應由法醫師先對受刑人以施打或其他適當方式使用麻醉劑,俟其失去知覺後,再執行之。執行槍決時,應對受刑人使用頭罩,使其背向行刑人,行刑時射擊部位定為心部,於受刑人背後定其目標。行刑人與受刑人距離,不得逾二公尺。第一項藥劑注射或其他符合人道之適當方式執行方法,由法務部公告後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