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人事處應將書類審查會複審結果、檢察長就候補、試署檢察官學識能力、敬業精神、辦案品質、品德操守及身心健康情形之考核結果、候補或試署檢察官意見書及依第六條第五項規定報送法務部處理之結果,併提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前項審議,書類審查會複審成績、檢察長就候補、試署檢察官學識能力、敬業精神、辦案品質、品德操守及身心健康情形之考核成績均達七十分以上者,為服務成績及格。
候補與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第10條
第10條
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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