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律師應於申請參加律師職前訓練之前,自行擇定指導律師。
但受委任(託)辦理本訓練之司法官學院或全聯會得推薦學習律師予執行職務之律師接受實務訓練。
學習律師自行擇定指導律師有困難者,得請求受委任(託)辦理本訓練之司法官學院或全聯會予以協助。
前二項指導律師以執行職務五年以上或具有律師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資格,而未曾受申誡或停止執行職務之懲戒處分者為限。
律師職前訓練規則 第9條
第9條
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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