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職前訓練規則 第14條 法規:律師職前訓練規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14條 學習律師之基礎訓練及實務訓練成績均合格者,由受委任(託)辦理本訓練之司法官學院或全聯會發給合格證書,並陳報法務部。本訓練如由法務部委託司法官學院辦理,司法官學院除依前項規定陳報法務部外,並應函知全聯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