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9條 法規: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9條 律師申請聘僱外國人工作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不予許可:一、律師有本法第五條所列情事之一。二、申請文件有虛偽或記載不實。三、檢附之文件記載不詳或不符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前項申請,如有違反其他法令,情節重大者,法務部得不予許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