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施行細則 第9條 法規:律師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相關法規 律師法母法 第9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及第四十四條所稱司法人員,指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公證人、觀護人、法醫師、法官助理、司法事務官、檢察事務官、書記官、通譯、佐理員、檢驗員、執達員、法警、錄事、庭務員及依法律所定,法院及檢察署所置之其他人員而言。 本條定義的名詞 司法人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