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法規:律師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相關法規 律師法母法 第15條 當事人認律師有本法第七十三條所定之情事,或認外國法事務律師有本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所定之情事,而應付懲戒者,得列舉事實,提出證據,申請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或律師公會移付懲戒。前項申請,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或律師公會認為不應移付懲戒時,應具理由通知當事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