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法規:律師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相關法規 律師法母法 第14條 地方律師公會所在地之社會行政主管機關或地方檢察署依本法第六十條規定,對地方律師公會所為之各種處分,應互相通知。中央社會行政主管機關或本部依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對全國律師聯合會所為之各種處分,應互相通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