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 第8條 法規:律師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相關法規 律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律師之資格及養成 第8條 法務部受理律師證書之請領,除有前條情形外,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次,延長期間不得逾三個月。前項延長,應通知申請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