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 第55條 法規:律師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相關法規 律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七章 公會 › 第一節 地方律師公會 第55條 地方律師公會以理事長為代表人。理事長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無副理事長或副理事長無法執行職務時,置有常務理事者,應由理事長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無常務理事者,應由理事長指定理事一人代理;理事長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或理事互推一人代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