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1條地方律師公會應將下列資料,陳報所在地之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及所在地之地方檢察署:一、會員名簿或會員代表名冊及會員入會、退會資料。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監事會議紀錄。三、章程、選任職員簡歷冊。前項第一款資料應陳報全國律師聯合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