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 第10條 法規:律師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相關法規 律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律師之資格及養成 第10條 法務部應設律師資格審查會,審議律師證書之核發、撤銷、廢止及律師執行職務之停止、回復等事項。律師資格審查會由法務部次長、檢察司司長及高等行政法院法官、高等法院法官、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各一人、律師四人、學者專家二人組成之;召集人由法務部次長任之。前項委員之任期、產生方式、審查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法務部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