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 第19條 法規: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六章 獎懲程序 第19條 二個以上機關共同查獲毒品案件,由提起公訴之檢察官所屬地方檢察署依主辦機關七成、會辦機關三成之比例分配獎金;無法分辨主辦或會辦機關者,由各機關平分該獎金。但處理分配獎金之檢察署,依案情性質,認有調整獎金分配比例之必要者,得依各機關實際出力情形協調分配之。本辦法所稱主辦機關,指提供主要情報、線索、蒐得重要證據或逮捕首要人犯,因而查獲本辦法所指毒品案件之機關;所稱會辦機關,指協助偵辦毒品案件之機關。 本條定義的名詞 主辦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