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辦理戒毒人員,依下列規定獎勵之:一、記大功:(一)辦理戒毒業務,經主管機關評定成效卓著者。(二)辦理戒毒業務,事先消弭重大意外事故或對重大事故處置得當未造成不良後果者。二、記功:(一)辦理戒毒業務,表現優異,有具體事蹟者。(二)辦理戒毒業務,事先消弭意外事故或對事故處置得當者。三、嘉獎:辦理戒毒業務,工作辛勤,有具體事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