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 第14-2條 法規: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四章 之一辦理防毒人員之獎懲 第14-2條 辦理防毒人員,依下列規定懲處之:一、記大過:(一)辦理防毒業務,怠忽職守,情節重大者。(二)辦理防毒業務,疏於防範,致發生重大意外事故或對重大事故之處置失當,造成不良後果者。二、記過:(一)辦理防毒業務,疏忽職責,影響防毒成效者。(二)辦理防毒業務,疏於防範,致發生意外事故或對事故處置失當者。三、申誡:辦理防毒業務,懈怠職務或處置失當,情節輕微者。前項案件,應依規定查究監督不週人員責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