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借調國防部所屬軍法官辦理檢察事務官事務作業辦法 第2條 法規: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借調國防部所屬軍法官辦理檢察事務官事務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2條 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以下稱借調機關)為辦理案件,需借調國防部所屬軍法官辦理檢察事務官事務者,應層報法務部協調國防部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