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軍法官借調期間發生獎勵或懲罰事由時,借調機關應將具體事實及獎懲建議,逕送國防部依相關獎懲規定,辦理人員獎懲作業。軍法官借調期間之考核及出勤,由借調機關依其相關規定辦理,並於每年六月、十一月底前及軍法官歸建時,將考核及工作勤惰資料,送國防部依相關考績規定辦理考績作業。前項考核及工作勤惰資料之格式,由國防部逕送借調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