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辦理特定財團法人洗錢及資恐防制辦法 第9條 法規:主管機關辦理特定財團法人洗錢及資恐防制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9條 主管機關應視風險認知與法遵程度,命特定財團法人參加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之教育訓練。前項教育訓練,主管機關應每年至少辦理一次。第一項教育訓練,主管機關得自行或委託專業機構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