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主管機關應對所主管之財團法人辨識屬於FATF所定財團法人之範圍,並採取合宜措施,辨識及評估其洗錢及資恐風險。主管機關應對前條特定財團法人適用本辦法所定措施。第一項辨識及評估風險,主管機關得以問卷、訪談或其他適當方式進行,並應定期更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