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主管機關應對特定財團法人依風險評估結果,實施合宜之查核措施。前項查核措施,得以下列方式為之:一、實地訪查。二、調閱文件、要求提出特定文件及資料。三、通知相關之人到場陳述意見。四、電話、傳真、網際網路或電子文件詢問或交換資料。五、其他適當方式。主管機關對特定財團法人至少每二年查核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