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第3條 法規: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本法規已於 2022-01-05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一章 通則 第3條 少年依其他法律應受感化教育或保護管束之執行者,仍適用本法及本辦法之規定;其行為時未滿十八歲而裁判時已滿十八歲者,亦同。本法及本辦法未規定者,仍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