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安置輔導,應提供適當之居住處所,並予妥善之生活照顧,對少年施以個別或群體之品德教育,輔導其學業或其他作業,使其養成勤勉習慣及守法精神。
執行安置輔導,應按月將少年安置輔導紀錄函報少年法院,並應於輔導結束後十日內,將結束日期連同執行情形相關資料,通知原發交執行之少年法院。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6條受保護管束少年應徵集、志願入營服役或入軍事學校就讀時,除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認為以不繼續執行為宜者外,少年法院得交…
- 第17條少年法院如認執行保護管束者不宜執行時,得另行指定執行保護管束者執行之。
- 第18條少年法院得視實際需要,聘請志願服務之機構、團體或個人協助輔導少年。
- 第19條安置輔導處分由少年法院法官簽發執行書,連同裁判書及其他相關資料,交付少年保護官執行之。少年保護官應通知少年依執行書指定之…
- 第20條安置輔導處分之執行期間,自少年報到之日起算,至期間屆滿或免除、撤銷執行之日終止。
- 第21條少年保護官與執行安置輔導者,應共同訂定輔導計畫,並保持聯繫。前項計畫,宜使少年有重返家庭、學校及參加社會活動之機會,期能…
- 第23條感化教育處分由少年法院法官簽發執行書,連同裁判書及其他相關資料,交付感化教育機關(構)執行。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四項、第五…
- 第24條感化教育處分之執行期間,自交付執行之日起算,至期間屆滿或免除、停止執行之日終止。前項處分確定前,經少年法院裁定命收容或羈…
- 第25條感化教育處分之執行,除本法及本辦法有特別規定者外,適用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
- 第26條少年法院得指派少年保護官與感化教育執行機關(構)隨時保持聯繫,並得指派適當之人共同輔導少年。
- 第27條少年法院受理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免除或停止感化教育之聲請,得命感化教育執行機關(構)提供該少年在感化教育期間之紀錄及相關…
- 第28條少年經依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交付保護管束者,感化教育機關(構)應將該少年感化教育期間之紀錄及相關資料函送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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