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條感化教育處分由少年法院法官簽發執行書,連同裁判書及其他相關資料,交付感化教育機關(構)執行。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四項、第五十五條之二第五項及第五十六條第四項規定將所餘之執行期間交付感化教育時,並應附送保護管束或安置輔導期間執行紀錄及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