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4條少年違反前條規定,經少年法院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三項或第五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裁定留置觀察時,由少年法院法官簽發通知書傳喚之。…
- 第15條少年於保護管束及勞動服務處分執行中,遷往他少年法院管轄區域者,原少年法院得檢送有關資料,移轉該少年住居所或所在地之少年法…
- 第16條受保護管束少年應徵集、志願入營服役或入軍事學校就讀時,除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認為以不繼續執行為宜者外,少年法院得交…
- 第17條少年法院如認執行保護管束者不宜執行時,得另行指定執行保護管束者執行之。
- 第18條少年法院得視實際需要,聘請志願服務之機構、團體或個人協助輔導少年。
- 第19條安置輔導處分由少年法院法官簽發執行書,連同裁判書及其他相關資料,交付少年保護官執行之。少年保護官應通知少年依執行書指定之…
- 第21條少年保護官與執行安置輔導者,應共同訂定輔導計畫,並保持聯繫。前項計畫,宜使少年有重返家庭、學校及參加社會活動之機會,期能…
- 第22條執行安置輔導,應提供適當之居住處所,並予妥善之生活照顧,對少年施以個別或群體之品德教育,輔導其學業或其他作業,使其養成勤…
- 第23條感化教育處分由少年法院法官簽發執行書,連同裁判書及其他相關資料,交付感化教育機關(構)執行。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四項、第五…
- 第24條感化教育處分之執行期間,自交付執行之日起算,至期間屆滿或免除、停止執行之日終止。前項處分確定前,經少年法院裁定命收容或羈…
- 第25條感化教育處分之執行,除本法及本辦法有特別規定者外,適用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
- 第26條少年法院得指派少年保護官與感化教育執行機關(構)隨時保持聯繫,並得指派適當之人共同輔導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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