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六十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7條 法規:中華民國六十年罪犯減刑條例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7條 依第三條應減刑之案件由檢察官、軍事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或軍事審判機關裁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