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前條應減刑之人犯,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尚未執行完畢者,依左列規定減刑: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十年。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仍應依前項規定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