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六十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4條 法規:中華民國六十年罪犯減刑條例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4條 依本條例應減刑之案件,未經判決確定者,適用前條第一項之規定,於裁判時行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