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6條 法規: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6條 本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十個月內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不得依本條例減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